Tuesday, June 09, 2026

利[利未記 (3-4) 之讀後感:


(6/9/26;Sec. 9.1;4 of 27)


我, Victor, 領略到:  在利未記 第 3-4 章中,作者摩西繼續曉諭以色列人有關「平安祭、火祭、贖罪祭」的禮儀細節。以下是相關的經文:


「人獻供物為平安祭 ( fellowship offering ) 、〔平安或作酬恩下同〕若是從牛群中獻、無論是公的、是母的、必用沒有殘疾的獻在耶和華面前」 (利  3:1)。


「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、宰於會幕門口.亞倫子孫作祭司的、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」 (利  3:2)。


「人向耶和華獻供物為平安祭 、若是從羊群中獻、無論是公的、是母的、必用沒有殘疾的」 (利  3:6)。


「祭司要在壇上焚燒、是獻給耶和華為食物的火祭 ( food offering ) 」 (利  3:11)。


「祭司要在壇上焚燒、作為馨香火祭的食物.脂油是耶和華的」 (利  3:16)。


「在你們一切的住處、脂油 ( fat ) 和血、都不可喫、這要成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」 (利  3:17)。


「你曉諭以色列人說、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、誤犯了一件」 (利  4:2)。


「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、使百姓陷在罪裡、就當為他所犯的罪、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、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」 (利  4:3)。


「以色列全會眾、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、誤犯了罪、是隱而未現、會眾看不出來的」 (利  4:13)。


「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、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、牽到會幕前」 (利  3:14)。


「收拾這牛、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.祭司要為他們贖罪、他們必蒙赦免」 (利  4:20)。


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、誤犯了罪」 (利  4:22)。


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、誤犯了罪、」 (利  4:27)。


「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」 (利  4:28)。


「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供物、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」 (利  4:32)。


「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、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、作贖罪祭」 (利  4:33)。


「 ( 祭司 )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、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.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、燒在壇上.至於所犯的罪、祭司要為他贖了、他必蒙赦免」 (利  4:35)。


對我來說,我一直以為神以健康為由,故禁止以色列民食脂肪之「油」。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。聖經禁止以色列民去食用這些動物脂肪,主要是因為在崇敬神和管理上的問題。這些脂肪被認為是動物中最豐富的部分,所以它被保留為獻給神的祭品,象徵著神對生命和富足方面擁有所有權利。願我們能了解神的心意!阿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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