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June 27, 2026

利[利未記 (17-18) 之讀後感:


(6/27/26;Sec. 9.1;18 of 27)


我, Victor, 領略到:  在利未記 第 17-18 章中,作者摩西曉諭以色列人,講及他們要守神所吩咐的,免得他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。就是在他們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,以致玷污了自己。耶和華是他們的神。以下是相關的經文:


「凡以色列家中的人、宰公牛、或是綿羊羔、或是山羊、不拘宰於營內營外、」 (利  17:3)。


「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、耶和華的帳幕前、獻給耶和華為供物、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.他流了血、要從民中剪除」 (利  17:4)。


「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、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、帶到會幕門口、耶和華面前、交給祭司、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」 (利  17:5)。


「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 ( goat idols ) .〔原文作公山羊〕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」 (利  17:7)。


「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.我把這血賜給你們、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.因血裡有生命、所以能贖罪」 (利  17:11)。


「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、就在血中、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、無論甚麼活物的血、你們都不可喫、因為一切活物的血、就是他的生命.凡喫了血的必被剪除」 (利  17:14)。


「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、那裡人的行為、你們不可效法、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、那裡人的行為、也不可效法.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」 (利  18:3)。


「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.人若遵行、就必因此活著.我是耶和華」 (利  18:5)。


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、又露他女兒的下體、也不可娶他孫女、或是外孫女、露他們的下體、他們是骨肉之親、這本是大惡」 (利  18:17)。


「不可與男人苟合、像與女人一樣、這本是可憎惡的」 (利  18:22)。


「不可與獸淫合、玷污自己.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、與他淫合、這本是逆性的事」 (利  18:23)。


「在這一切的事上、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、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、在這一切的事上、玷污了自己」 (利  18:24)。


「連地也玷污了、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、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」 (利  18:25)。


「故此、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.這一切可憎惡的事、無論是本地人、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、都不可行」 (利  18:26)。


「無論甚麼人、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、必從民中剪除」 (利  18:29)。


「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、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、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、以致玷污了自己.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」 (利  18:30)。


對我來說,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。神把耶穌基督的寶血賜給世人 救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世人的生命贖罪。因為祂無罪的寶血裡有生命,所以祂能替人贖罪。願我們緊記:「如何能除掉我罪?靠我救主基督寶血。如何能重造生命?靠我救主基督寶血。」阿們!

No comments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