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0/10/24;Sec. 3.2;20 of 34)
我, Victor, 領略到: 「申命記」第 19 & 20 章提及神重申祂的一些重要的律例典章,去規定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如何遵守。以下是相關的經文:
(1) 不流無辜人的血——
「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、分為三段、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、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 … … 所以我吩咐你說、要分定三座城。耶和華你神、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、擴張你的境界、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、全然給你。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、愛耶和華你的神、常常遵行他的道、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、再添三座城。免得無辜之人的血、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、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」 (申 19:3, 7-10)。
(2) 不挪移鄰舍地界——
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、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、那是先人所定的」 (申 19:14)。
(3) 不輕率作見證——
「人無論犯甚麼罪、作甚麼惡、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、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、纔可定。 … … 你眼不可顧惜、要以命償命、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、以手還手、以腳還腳」 (申 19:15, 21)。
(4) 不讓軍人在尚未享用成果前便陣亡——
「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、誰建造房屋、尚未奉獻(住在這裡)、他可以回家去、恐怕他陣亡、別人去奉獻(住在這裡)。誰種葡萄園、尚未用所結的果子、他可以回家去、恐怕他陣亡、別人去用。誰聘定了妻、尚未迎娶、他可以回家去、恐怕他陣亡、別人去娶」 (申 20:5-7)。
(5) 不讓神所憎惡的犯罪民族存留——
「只要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、將這赫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、都滅絕淨盡。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、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、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神」 (申 20:17-18)。
(6) 不在戰場上砍伐能結果子的樹木——
「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、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、因為你可以喫那樹上的果子、不可砍伐.田間的樹木豈是人、叫你糟蹋麼。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、可以毀壞砍伐、用以修築營壘、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、直到攻塌了」 (申 20:19-20)。
對我來說,神擁有「應許之地的絶對主權」!祂自由地要把應許之地賜給以色列民。雖然以色列民的「擁有權」是無條件的,但是他們的「居住權」是有條件的——他們要完全遵守神的吩咐,並且遠離一切不義的、和神所憎惡的事。否則,神會藉著其它的鄰國 (e.g. 非利士人~阿摩司書 9:7) 來奪去以色列民的國土。願我們都能夠引以爲鑑!阿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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